老母“善后”生争议 三姐妹对簿公堂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 沈星杏 花卉 发布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917
母亲患病去世,两姐妹要求大姐共同承担此前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三人意见不合最终闹上法庭。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追偿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赵大赔付赵二、赵三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合计3.5万余元。
赵大(老大)、赵二(老二)及赵三(老三)为三姊妹。三人的母亲因生病去世,其患病期间均由赵二、赵三照顾,治疗期间共花费19.8万余元,其中个人现金支付7.7万余元。母亲去世后,亦由赵二、赵三两姐妹料理后事。
赵二和赵三认为,此前母亲的医疗及丧葬费用均由其二人垫付,希望赵大可以共同承担。对此三姐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庭。
赵大辩称,母亲在2013年患病前一直与其住在一起,吃穿用度也由其负担。母亲的新农保、退休金及各项补助款等由她自己留存,至2013年离开其住处时,母亲名下尚有不少银行存款,完全可以负担自己的治疗费用。同时,母亲生前银行存款由两个妹妹支配,死后由她们占有,她们主张为母亲垫付医疗费明显与事实不符。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之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因法定事由以外的理由而免除。本案中,姐妹三人应履行对母亲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但其母亲患病至死亡期间,均由赵二、赵三照顾并料理后事,赵大并未支付相应费用,赵二、赵三可向赵大追偿多履行的赡养费。关于赵二、赵三垫付的医疗费及丧葬费,该部分费用应在满足周某的基本生活、医疗、丧葬需要的基本限度内,故法院对医疗部分予以认可,对丧葬费总额酌定为3万元。因三人的经济条件尚可,均有负担赡养母亲之能力,故法院结合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则,由三人平均分摊此部分费用。赵大认为母亲周某完全有能力承担自身医疗费用的抗辩理由,因其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赵大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多子女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由各子女平均负担赡养费用,方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对于公平和公序良俗的普遍认知。本案中,三姐妹的母亲在治疗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有相应票据证明,丧葬费之发生也属必然。医疗费和丧葬费应由三子女平均分摊。赵大抗辩上述费用母亲有能力自行负担,并非两个妹妹实际支付,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判决赵大给付三分之一的垫付款是妥当的。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随着我国法律的日益完善,赡养老人已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成年子女不容推脱责任,是不能违背的道德底线。每个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等同的,少一些斤斤计较,多一些和睦共处,才能让父母老有所依,享天伦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