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0日上午,昆山周市镇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火灾,造成34号楼204室的业主吴先生房屋内部装修、设施及其他财物烧毁。吴先生怀疑火灾的起因是34号楼的7/8号车库旁的简易建筑里,堆放香烛、烧香拜佛而引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表明,起火部位在该简易建筑内位置,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或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的可能。随后,吴先生将该小区物业公司、所在地村委会及起火车库的户主金女士等三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12万元。

法庭上,吴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具有管理义务,在业主建设违章建筑且在该建筑内堆放易燃的香烛时未能管理与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村委会作为该小区村民组织,未尽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吴先生曾就金女士违章搭建的建筑数次向物业公司、村委会反映与投诉,两方均置之不理,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对违章搭建金女士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金女士表示,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认定的不排除遗留火种,其本人不接受,这间建筑物里面没有电源拉线板、没有留下任何火种,也无人居住在里面。被告村委员会则辩称,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该事发的小区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事故的发生以及产生的后果与村委会没有任何的关联,应该驳回对被告村委会的诉讼,事发之后,被告村委会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时双方也达成意向性的调解意见,只是最后没有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所引发的损失,三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相应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金女士应承担80%的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10%责任,村委会应承担10%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其损失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金额为29988.4元,判决三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违章搭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早依法依规处理,切莫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