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命丧马路,究竟谁之过?
作者: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姚佳璐 发布时间:2018-03-20 浏览次数:466
2017年9月的一天,秦某刚下夜班,驾车匆匆回家。由于已经是凌晨两点钟了,路上几乎没有车辆和行人,良好的路况让秦某的心情也随之轻松起来。9月的天气已经渐渐转凉了,再加上车辆有些老旧,没开多久,挡风玻璃上就起了一层薄薄的雾,秦某放缓车速,用毛巾将挡风玻璃的上半部分擦拭了一下,继续往家赶。
这一次没开出去多久,秦某就感觉车子抖动了一下,他连忙刹住车,下车查看情况。这一看不要紧,马路中间竟然躺着一个人。秦某当下觉得自己可能撞人了,在惊慌失措中拨打了120,将卧躺在地的夏某送到了医院,由于抢救无效,夏某于当日死亡。
由于无法查明死者夏某事发前的状态,交警部门只在事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上面载明:秦某在该日凌晨两点驾驶车辆行至某路段时,遇行人夏某卧躺在事发路段,致夏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且经调查,秦某驾驶的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而夏某则是醉酒后卧躺在道路上。
面对儿子夏某的突然离去,夏某的父母无法接受这种事实,因此将秦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们损失六十万元。
被告秦某却感觉有些冤枉,他认为事发当时是凌晨两点,光线并不好,再加上路边的树木树叶很多,虽然有路灯但是比较暗,自己完全没有看见卧躺在马路中央的死者夏某,况且死者夏某在无人陪同时饮酒导致自己醉倒在马路上,也是存在重大过错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法院认为,被告秦某在明知前挡风玻璃有雾气的情形下,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即上道路行驶,导致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一定侵权责任。虽然交警部门以无法查清事发前行人夏某的状态为由,未对此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但根据死者在事故发生时卧躺在事发路段且靠路中间位置,事故车辆保险杠未受损,车底盘存有死者头部组织及死者伤情集中在头颈部的相关事实,能够确认死者在事故车辆经过前已卧躺在路中间的事实,综合本案具体情形,法院酌定秦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当事人之间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现如今,因为醉酒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已经不在少数,这起事故中,因为醉酒,一方是失去儿子的悲痛,另一方则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提醒广大的驾车人,在行车上路时,一定要检查好自己车辆的情况,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