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的调解难点及对策
作者:王玥 发布时间:2012-12-04 浏览次数:596
近年来,仪征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现此类纠纷因其自身的特点导致调解难度之大,法官解决纠纷的压力也随之增加,受害人利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影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及市场诚信体系构建,笔者就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如何调解现分析如下:
一、案件特点
1、纠纷的矛盾对立与复杂多变。进入诉讼程序的保险合同,多为损失大、标的额高且当事双方存在重大分歧,矛盾处于激化状态,调解合意的基础欠缺。实践中新情况新特点案件不断涌现,如,由第三者直接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等,导致当事双方对于诉讼风险和结果难以有效预测,选择法院判决较为稳妥。
2、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局限。在正常的理赔过程,保险公司程序繁琐、材料苛刻、服务不到位等情形,促使矛盾进入诉讼程序。保险公司现行理赔模式中,层级之间管理僵化,权限设定僵化,请示汇报手续繁琐且效率不高,特别近年来下级公司调解权限被上级公司收回,导致下级公司出庭难以有效推动调解。
3、基层保险公司诉讼参与不充分。基层保险公司法务团队诉讼能力不足,甚至无专业应诉人员,理赔人员直接应诉,依赖法院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部分出庭人员存在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扩大免责条款,导致双方分歧较大。部分保险公司将出庭承包给代理律师,以案件数计费,出庭律师干脆不调解只等判决。
4、保险公司追求自身利益。少数保险公司担心应诉人员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应诉人员面临公司评查调解案件的风险,即使调解有利也不愿调解。或者保险公司要求对方做出很大让步作为同意调解的前提,导致调解不成。有的保险公司一审直接拒绝调解,通过判决后上诉或申诉等方式,原告因疲于讼累而让步调解,或者保险迟延给付赔偿金,长期占用资金。
5、交强险与商业险未有效衔接。保险合同的理赔依据为法院此前的处理结果,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处理中不参与诉讼,特别是交强险与商业险不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形,导致商业险保险公司对于此前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对于此前的调解也不予认可。特别是部分交强险公司未出庭参与交强险的处理,案件被缺席判决,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存有抵制。
二、调解对策
1、提升审理业务水平和纠纷化解能力。加强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情况和新类型梳理和研究,规范相关法律适用,出台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提升司法裁决的可预知性。诉讼过程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与当事人保持良好沟通,积极钝化矛盾,做好重大敏感易访案件的稳控。
2、保险公司积极调整内部治理。保险公司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灵活机动地进行内部管理,提高不同层级之间沟通的有效性。强化公司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操作,简便程序,畅通理赔渠道,提高理赔的辐射面。提高公司人员法律素养,及时更新法律知识调整理赔方案,提高诉讼参与能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咨询、解释等服务水平,减少纠纷的发生。
3、加大调解宣传力度。向当事各方多做释明工作,特别是向保险公司的定向宣传,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以及类型化案件审理,改变其诉讼理念,更新观念,强化把调解作为首要解决纠纷的手段,促进保险公司产生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对案件中出现的保险公司代理人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切实维护好保险公司利益。
4、畅通法院和保险公司的沟通渠道。法院与上级保险公司的可以机制化的对接和沟通,针对个案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函告保险公司,以期其尽快回复调解的方案,促进高效解决。特别是在交强险处理过程中,促进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对案情的有效掌握和了解,参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一并调解,实现多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