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离婚后结假婚 法律后果各自吞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黄国安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次数:911
结婚需在婚姻登记处进行依法登记,这是众所周知的社会常识。但离婚的合法途经有两条,一是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二是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除婚姻。由于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处数据无法互通、共享,某些人就利用这个漏洞作出不法行为,最终后悔莫及,自担法律后果。近日,海门法院包场法庭处置了一起“结假婚”的案件,并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施某与顾某于2000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后施某于2012年7月份起诉至法院请求与顾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同年7月17日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依法出具了调解书。双方离婚后又生活在一起,2013年还生育了一个孩子。2015年4月份,双方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因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后未能及时向婚姻登记处备案解除夫妻关系,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数据无法和婚姻登记处联网共享产生的漏洞,婚姻登记处重新发放了登记日期为2000年11月7日的结婚证书,至此施某、顾某在离婚后又完成了“结假婚”的仪式。
近年来,双方又发生矛盾,施某于是以同居析产为由,起诉请求处理双方同居期间的相关事务。本案经过承办法官郭玉军耐心的讲法、释法,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就“结假婚”期间的孩子抚育、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了协议,各自黯然吞下了不懂法、不守法酿成的法律苦果。
法官建议:
近年来,离婚案件呈现快速增长势态,由于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能够全面、一揽子解决离婚夫妻子女抚育、财产分割等复杂问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判决书后,目前无法和婚姻登记处进行数据共享,导致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及时更新在法院离婚人员的婚姻登记信息,存在相关制度漏洞,经某些人的不当利用后,容易就产生一些社会问题。据此,法官建议:第一,在法院离婚的当事人及时自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更新自己的婚姻信息。第二,希望在相关部门的牵头下,让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必要的数据共享服务,从源头堵住漏洞,让风险止在不法意识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