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称被告货款没有结清,要求其支付货款;被告辩称货款已预付,没有结欠货款。双方各有说法,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诉称,自2015年起,原告威威服饰辅料公司向被告泰隆制衣厂供应羽绒,双方交易未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依据先货后款的结算惯例,2015至2017年的货款均已清偿。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双方又发生交易往来,价款合计57万元。2018年11月上旬,被告泰隆制衣厂先后两次支付货款合计10万元。次月,被告退回价值5万元货物。2019年6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结清2018年6月至12月间的货款共计42万元。

被告辩称,2015年至2017年的货款已经结清,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的货款已在之前预付。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付款凭证,被告主张的预付款涉及六笔货款,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合计675000元。虽然该六笔货款均未明示所属交易期间,但是,在已有先货后款的结算惯例情况下,被告无法证明交易双方自2017年10月起变更先货后款付款模式的事实,且被告主张的该六笔货款,付款次数频繁,时间跨度长达半年,被告陆续、频繁、长时间付款显然与常态交易中的预付款不符,且“预付款”远超后续交付货物价值,在已“超额支付”的情形下,被告仍于2018年11月上旬支付货款10万元,故其所谓的预付行为与其后续偿付行为相互矛盾。最终,判决被告泰隆制衣厂给付原告威威服饰辅料公司货款42万元。(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义务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在原告方已提交具有较强证明效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被告欲推翻原告的主张不能仅凭口头否定,而需提交强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此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现实交易中,不论是先款后货还是先货后款,都是对买卖双方诚信的考验,文明诚信经商,凡事留痕有据,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