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就在身边,但钱被盗刷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眼下,伴随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和信息技术普及发展,又有不法分子利用个中漏洞通过骗取信息从而进行盗刷,一旦透支,持卡人不仅面临经济损失,甚至可能被银行纳入黑名单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纠纷依法判决,因案涉信用卡被通过支付宝分四笔盗刷共计8万元,原告银行对第一笔之后的相应盗刷金额6万元承担40%的责任;剩余款项应由被告即持卡人予以归还。

冒充银行客服,钱从支付宝被“刷”走

年逾六旬的老刘最近遇上了一桩糟心事,因为名下一张信用卡截至今年4月份的账户结欠本息费用已近10万元,他被银行诉上法院要求全额返还。可老刘自己其实并没有真实使用这笔资金。

经调查,去年4月1日至4日,涉案信用卡进行了四笔交易,一天一笔,均为“网上消费—银行网关”通过支付宝消费,每天金额2万元。到4月6日才接到相关信息的老刘当即报案,他表示,自己没有开通网上支付业务,也不知道信用卡有网上支付的功能,更没有使用过支付宝等应用程序。

庭审时,对于信用卡绑定支付宝,银行方面进行了演示。只要持卡人姓名与支付宝姓名一致,并在《快捷支付服务协议》等超过两份以上协议上打勾同意,整个绑定过程在手机上操作即可完成。而协议载明:客户同意银行以支付宝传送至银行的户名、卡号、手机号码、手机动态密码作为确认客户身份为客户开通支付宝快捷支付业务的唯一依据,因客户个人信息、银行卡片信息、手机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办卡完全是因为工作人员说可以领礼品,我才签字办理的。之后就没怎么使用过,直到去年年初,我接到电话自称是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我信用状况良好要给我提升额度。”据被告老刘陈述,“对方要我提供动态口令密码、卡片有效期、卡背面后三位数字等信息,我受蛊惑全都告诉了,然后也收到短信提醒,说提升额度成功。但是关于后来被转账消费的事情,就没有及时收到短信提醒。”

卡主疏忽系主因,银行未及时提醒也担责

法院认为,被告自愿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署了相应的申请表,也同意接受相关章程及领用合约的约束,因此可以视为上述章程及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中,主要争议的涉案信用卡所进行的四笔交易,均为通过支付宝消费,从查明事实来看应属于被告被他人诈骗并盗刷的情形。

“根据本案庭审情况及查明事实,在被盗刷的过程中,被告泄露了其信用卡三位识别码、也泄露了短信验证码,对盗刷的后果存在主要过错。”承办法官同时指出,涉案四笔交易数额较大,而且不是在同一时间交易,但没有证据显示原告以发送短信或其他形式及时对被告进行了告知,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后续损失的扩大,阻碍了可能的防止损失扩大的情形,因此存在一定过错。遂酌情确定原告对第一笔之后的盗刷金额6万元承担40%的责任,即2.4元。

至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因涉案金额涉及盗刷,公安也已立案侦查,在此种情形下,应将其与故意不归还信用卡欠款的情况区分开来,不应按信用卡较高的利息标准进行计算,而以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宜,遂最终判决被告老刘归还借款本金5.6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连线】

本案中,被告未能审慎保管个人信息,并将网络交易扣款所必需的动态密码泄露,为网络盗刷提供了可乘之机。承办法官提醒持卡人,尤其是中老年持卡人,现在网络虚拟技术发达,不法分子可以将来电号码模仿成一个银行的客户热线号码显示出来,不要轻易相信这类号码就是银行来电,更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信用卡卡号、卡片有效期、卡背面三位数字验证码和手机验证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