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车祸猛于虎”,殊不知,比车祸更可怕的,是无视交通安全、违法违规驾驶而不自知。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8年11月,朱女士驾驶电动车在行至常熟某路口左转弯时,车辆发生侧翻,朱女士倒地时左眼戳在路旁四方形水泥墩的螺母上,送医救治后,朱女士左眼球行摘除术,损伤程度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女士将某公路养护所及路灯安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事故导致的损失共计48万元。

被告某公路养护所辩称,原告发生事故原因是其车辆侧翻,并非是四方形水泥墩造成,且经过现场勘察,该四方形水泥墩系路灯底座,中间有电缆相连,且置于绿化带内,并非在道路上,也并非是废弃底座。根据原告报警自述事故发生经过、道路监控及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显示,事发时原告存在明显的超速行驶、违规横穿马路、未佩戴安全头盔、逆行,原告应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路灯安装公司辩称,原告自身是该起事故的全责方,且未能证明其倒地时触碰到涉案四方形水泥墩螺母,故不应据此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女士驾驶电动车速度较快、未佩戴头盔,且在逆行时自行摔倒,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控车辆,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审理中经现场勘察,该四方形水泥墩系路灯底座,由被告某公路养护所委托被告路灯安装公司维保,案涉四方形水泥墩裸露于地面,四周均匀分布有四个螺母,无保护措施,该路灯灯杆何时拆除、由谁拆除,现均无法查清,被告某公路养护所及路灯安装公司也均无证据证明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其共同危险行为共同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后果,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路灯底座对原告损害的作用力,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自行承担90%的责任,被告某公路养护所赔偿原告5万余元,被告路灯安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电动车虽然为大家带来了便利,但因其速度较快,体型较小,也为行车安全埋下了隐患。现如今在全国推广的“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它不仅仅是一句宣传口号,更是对生命的保障。牢记并遵守交通规则,能有效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也才能最大程度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只能自己承担苦果。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