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为工人投保的“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该归谁?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杨东旭 发布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881
近日,在海门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件中,原告文某作为某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俗称包工头),为其工程队全体建筑工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工人范某意外跌落受伤不治身亡。范某近亲属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某进行赔偿,经审理法院判决文某赔偿范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文某承担赔偿责任后,范某近亲属又持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理赔款22万元。文某得知后认为,其为工程队所有建筑工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目的是在发生事故后减轻自己对工人的赔偿负担,根据“谁出资,谁获益”原则,范某近亲属获得的保险理赔款22万元应当抵扣文某的赔偿款,现文某已全面履行赔偿责任,范某近亲属应当将其领取的保险理赔款22万元返还于文某。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为全部建筑工人投保的保险为人身保险并非雇主责任险,在范某身故后,保险金应当作为范某的遗产。文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上述保险时同被保险人约定上述保险费可以从雇主赔偿责任中扣减。最终对文某要求范某近亲属返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的诉求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根据保监发<1999>245号通知精神,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财产保险业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属于人寿保险业务。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投保人未能正确认识两种保险差异,所投保保险不能达到自己投保意图的情况。投保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向保险机构详细了解相关保险业务范围,以确保投保人投保符合其意图的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