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转型、市场风险等因素停产停业,相应因素消除后,在通知员工到岗复工或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如何履行通知义务呢?日前,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定企业未合法履行通知到岗复工义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杨某等27人原为某超市员工。2017年3月,超市因故停业,安排27人放假。2018年6月13日,超市在门口张贴公开信,要求员工即日起复职登记;6月 25日,超市在报纸上刊登《复工通知书》,要求员工7月2日前到单位确认复工;8月份,超市开业;9月2日,超市向27人邮寄《限期上班通知书》,但信件均被退回;超市遂以27人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停缴社保。杨某等27人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予以支持,超市不服,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认为,企业通知放长假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复工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只有在受送达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邮寄、电话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公告发出经过60日,视为送达。放长假员工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到岗的,才构成旷工,企业有权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超市准备重新开业前在门口张贴公告信不能确保放长假员工能看到;后直接报纸公告通知复工,公告时间、要求到岗时间间隔不合理,公告违法;此后虽然邮寄送达,但信件均被退回,故不能视为有效送达。综上,超市就复工未尽到合法通知义务,27人未在相应时间到岗不构成旷工,超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法院判决支付赔偿金。一审宣判后,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值得提醒注意的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 号)已经废止,企业采用报纸公告通知员工的,视为送达的时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60日”而非“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