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江苏省盱眙县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江苏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以及倪某龙、董某芹、张某刚等14名被告人涉嫌犯污染环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江苏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倪某龙、董某芹、张某刚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周某、申某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盱眙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倪某龙、董某芹等人明知沈某兴等人(另案处理)无证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炼制铅锭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向沈某兴等人出售废旧铅蓄电池用于拆解、冶炼,数量高达700余吨。被告人干某、郑某明知沈某兴等人无证冶炼污染环境,为赚取租金,仍将厂房出租给沈某兴使用。被告人周某、申某云明知沈某兴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拆解废旧铅蓄电池炼制铅锭污染环境的情况下,还分多次购进价值人民币974万余元的铅锭以及价值539万余元的烟灰、烟道灰。

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薛某平介绍,租赁被告人刘某传的厂房,收购废旧塑料外壳粉碎后出售牟利。被告人黄某明知张某刚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废旧塑料外壳粉碎加工业务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向被告人张某刚出售废旧铅蓄电池塑料外壳共计17吨,造成该场地环境损害数额共计人民币65.087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倪某龙、董某芹、张某刚等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外壳或者场所造成当地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周某、申某云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情况下,仍多次向其购进铅锭、烟灰、烟道灰,并加价向外出售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此,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地位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