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为何停在事故现场另一辆车也要担责?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顾文俊 发布时间:2020-09-25 浏览次数:871
今年年初,在南通通州发生了一起货车与电瓶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电瓶车驾驶员当场死亡。而当时停在事故现场的一辆汽车并没有与事故车辆发生任何接触却也要担责,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停在事故现场的另一辆汽车车主承担10%的事故责任。
事发当日,张某驾驶重型货车行至南通通州区兴仁镇某十字路口南侧时,不慎撞倒同向行驶的李某所驾电瓶车后将李某碾压致死。事发时,王某一辆越野车停于事故现场路西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绿化带缺口处,车身部分占据机动车道一侧。
近日,李某家属起诉要求张某、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李某家属认为王某违规停车对发生事故有影响。而王某及承保王某车辆保险公司则辩称,李某在非机动车道通畅情况下选择在红绿灯右转后径直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说明其没有驶入非机动车道的意图,王某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责任。
南通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不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规定,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过十字街灯控路口未减速而闯黄灯,在超越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未保持足够横向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本起事故70%责任。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在非机动车道未受阻的情况下驶入机动车道,且未做到靠右行驶,具有一定过错,承担本起事故20%责任。
王某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将车辆停放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绿化带缺口处,且车身部分占据机动车道,虽然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停止状态,但是妨碍了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因此王某对本起事故发生也存在相应过错,承担本起事故10%责任,遂判决承保王某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3.4万余元。
【法官说法】违规停车引发交通事故应担责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数量居高不下,究其原因既有机动车本身安全性能的客观原因,也有交通参与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主观原因。本案中,王某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停车,尽管发生事故时该车处于停止状态,但对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均构成妨碍,当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该处时,不能排除影响其采取靠右行驶或变道进入非机动车道等措施的可能,故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亦存在相应过错,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因素之一。法官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在平时驾车过程中要养成良好驾车习惯,不能随意停放车辆妨碍他人正常通行,否则面临的可能不仅仅是交警的罚单,若引发交通事故还要面临巨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