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吹倒垃圾损伤业主车辆,谁之过?
作者: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杨萌 发布时间:2018-04-26 浏览次数:457
狂风寒潮天气侵袭苏城,大风吹倒装修垃圾,致使小区业主的汽车被堆放的装修垃圾损伤了,责任谁承担?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一天,某小区业主王先生报警称其自己的小轿车在小区停车场内受损,需要报警备案。民警到场后,王先生称自己的车停放在小区的收费停车位上,王先生车位的右侧隔壁停车位上为一垃圾车斗,在该垃圾车斗内外及两停车位之间散落较多的板块状或细条状的装修垃圾,王先生的爱车右侧的保险杠、右侧前后门、右前轮等部位均有明显损伤。事发后,王先生向物业管理方某甲公司进行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轿车的保险承保方某保险公司对该车的受损情况进行了估损后向车主支付车损险理赔款6300元,取得代位求偿权后遂将某甲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某甲物业公司辩称:事发现场堆放的装修垃圾为环卫所指定的装修垃圾清运点,且垃圾均为小区业主倾倒,被告并非直接侵权人,即使存在管理过失,承担的也是补充责任;即使认定受损车辆确系装修垃圾所伤,因苏州市当天存在四级灾害的大风天气,属不可抗力,被告也应依法免责。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报警记录、现场照片及保险公司的定损清单,可以认定车辆受损系因堆放于其右侧的装修垃圾所致。其次,业主王先生为受损车辆缴纳了停车费,并按规定停泊于小区停车位置,因此王先生对其车辆受损自身并无过错。某甲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方,在额外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情况下,应对小区范围内装修垃圾的堆放和清运工作负有严格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否则应直接承担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至于大风恶劣天气问题,事发时的天气早已有天气预报和政府部门的应急响应通知,并非不可抗力范畴,物业公司理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案涉的装修垃圾。因此,某保险公司要求某甲物业公司支付赔偿款63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某甲物业公司赔偿某保险公司6300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提醒,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管理人应当对自己所有或管理的堆放物应注意妥善管理与维护,因为堆放物对周边环境和人员可能造成潜在危险。“根据侵权法第八十八的规定,堆放物致损的,一般由堆放人承担侵权责任。”谷法官说,“本案中之所以由小区物业担责而非实际堆放装修垃圾的业主担责,原因在于堆放点的位置系小区物业提供并指定的,且小区物业已向堆放人收取了清运费用,即小区物业系堆放垃圾的实际管理者和责任人,故小区物业对堆放物致损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