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脱保1小时,车主损失13万余元
作者:太仓市人民法院 杨喜贤 发布时间:2018-08-01 浏览次数:528
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冯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3万余元。被告冯某驾驶的轿车购买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12月25日12时起至2015年12月25日12时止。2015年12月26日晚20时,被告冯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一“十”字型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原告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王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被告冯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冯某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要求立即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为其代为垫付保险费,新保单的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26日21时起至2016年12月26日21时止。
原告王某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对其14余万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被告冯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与被告冯某投保的交强险保险期间相差一小时,故该事故不属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范围,遂采纳了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相应的损失由被告冯某承担,遂判决被告冯某赔偿原告王某损失13万余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被保险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合格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代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但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有保险期间和责任免除等一些合同的约定条款。被保险人如果在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使用机动车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存在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应由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冯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所以本来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的损失全部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