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户人家当保姆的孙某,数年间专门针对户主的名牌包等奢侈品进行“蚂蚁搬家”式盗窃,再由其子帮忙卖出,查明的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今年50岁的孙某经人介绍到李女士家当保姆,一干就是10年。她精明能干、手脚麻利,李女士一直对她很信任。直到2015年底,李女士陆续发现有物品丢失,而且自己的衣服被穿过,追问下来,保姆承认了偷穿衣服的事实,于是李女士解雇了孙某。可令她没想到的是,孙某居然私自留下了车库的钥匙,并在被解雇后,依然租住在李女士家所在的小区,乘机溜进来实施盗窃。直到李女士发现有多个名牌包不翼而飞,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即报警。

“第一次是2012年,偷了一个LV包,我一直自己用到现在。”据被告人孙某陈述,李女士家境殷实,平时也是在国外的时间居多。起初行窃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后来胆子越来越大,就直接偷衣服、首饰和表等,然后交给儿子变卖。

孙某的儿子陈某还不到30岁,起初就是把这些奢侈品放到网上卖,后来自己渐渐懂了行,就将赃物转到一家专门的奢侈品调剂中心变现。

经查明,自2012年左右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窃得万宝龙圆珠笔1支、卡地亚圆珠笔1支、褐色爱马仕包1只、LV包1只、香奈儿连衣裙1套、蓝色香奈儿包1只、黑色香奈儿包1只、香奈儿鞋子1双、棕色GUCCI手提包1只及其他品牌的皮包等物品。上述物品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9500元。

而被告人陈某在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左右期间,明知前述物品系其母亲盗窃赃物仍代为窝藏、销售。窝藏、销售已有实物鉴定价值的物品价值共计42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部分系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多次窝藏、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连线】由于盗窃对象系奢侈品,以销赃价格认定盗窃价值并不妥当

本案中,公诉机关补充起诉的被告人孙某各类名包等实物灭失,由于本案盗窃的对象是奢侈品,对于奢侈品的真假体现的价值相差甚远,从实际情况来看,收购方虽以真品进行了收购,但收购的形式是肉眼观察、经验判断为前提,购买者也不是专业人士,另外从追缴的奢侈品看,确实存有仿品,以收赃价格来认定盗窃价值,存在违背赃物本身价值的可能,本案以销赃价格认定盗窃价值并不妥当。鉴于本案灭失赃物一节的盗窃事实和销赃事实存在并实际取得赃款,对销赃金额在量刑中应予考虑,同时对于被告人孙某实施盗窃行为而产生的销赃价值应参照盗窃价值一并应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