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方,事后男方却起诉称二人是为买房“假离婚”,要求确认条款无效。到底是怎么回事?常熟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2017年11月,周某与朱某携带证件、离婚协议书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位于常熟某小区房屋归朱某所有,剩余贷款由朱某负责清偿,周某配合朱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8年7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前妻朱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关于房产的划分条款无效。其认为,当初二人离婚是为了购买第二套房,是为取得首付及贷款相对低利率而办理的“假离婚”。其“假离婚”后,仍将工资交给朱某保管,过年期间两人也一起去亲戚家吃饭。

被告朱某辩称,两人并不是假离婚,是因为原告周某多次出轨,两人协商后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存在为购房离婚的说法,且第一套房的首付还没有还清,仍有巨额贷款需要偿还,没有购买第二套房屋的能力。至于离婚时将房子划归被告,是因购房首付款主要由被告出资,贷款也主要是由被告偿还。离婚后工资也是各自保管,至于一起去亲戚家吃饭,则是因两人离婚时距离过年较近,不想因为二人的关系影响大家过年。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朱某对离婚事宜进行磋商并到民政局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婚姻、房产等财产进行了协商并达成离婚协议,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最终判决对原告周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事实应提交相应依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原告周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亦不能证明两人协议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购买第二套房享受贷款优惠。被告朱某提交的周某所写的保证书、借呗使用记录则证实了原告周某存在出轨、借款打麻将等事实。故最终驳回原告周某关于确认离婚协议财产划分无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