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辅警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他人查询车辆信息并出售获利。日前,铜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4560元以及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自己在山西省长治市车管所担任辅警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查询车辆信息(包含车牌号码、车主姓名、发动机号、车架号、车主联系电话、抵押情况、盗抢情况等内容)3000余条,将车辆信息照片用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出售给郭某某、张某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牟利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依法逮捕,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全部赃款445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经查认为,被告人王某归案后未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赃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查认为,被告人王某虽无前科并认罪、退赃,但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王守平介绍,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是受到刑事法律保护的权益,既不是发财致富的工具,也不是任人窥探的“公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提高了法定刑,规定了从重处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盗用他人数字证书,将查询到的车辆信息贩卖给他人,违法所得在4万余元,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随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刑,司法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惩罚不是目的,杜绝信息泄露、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才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法官提醒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也应当审慎提供个人信息,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在网络上输入个人信息资料时,注意避免进入钓鱼网站,并使用安全等级较高的密码设置方式。切不可贪图小利,泄露个人及家庭成员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