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不强,导致因火灾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逐渐增多,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截止今年10月,受理该类案件已高达4件,同比增长300%,且因其自身特点,该案件已成为棘手案件类型之一,笔者从自己审理此类案件中经过深入分析,得到一些经验与收获,供广大同仁参考。

 

一、审理难点

 

1、火灾成因认定难。扑救后火灾现场已面目全非,很难确定起火点,消防部门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就成为认定火灾成因的重要依据,而火灾事故认定书对火灾成因的表述经常出现语焉不详或不明确的情况,增加了司法认定难度。如在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对起火原因被表述为:排除故意纵火、雷击起火,不排除火灾系吸烟或自燃引起。那么究竟是吸烟引燃还是自燃,而自燃是货物自燃还是运载车辆自燃,则不得而知。

 

2、损失数额核算难。过火财物或灭失或严重焚毁,很难再现原貌,原告索赔的财物是否在过火前存在过,成新折旧几何,是全损还是留有残值,参考的市场价格是否合理,都是核算损失具体数额面对的诸多障碍。

 

3、赔偿责任划分难。起火原因、有未尽到消除火灾隐患的注意义务、有未依法申请消防验收和检查、有未依法配置消防设施、设置消防标志,是否有延迟火灾扑救造成损失扩大的情形等等,都是认定当事人有无过错及过错行为对损失发生原因力大小的重要因素。这些都需要法官通过调查、庭审查明,并综合全案妥当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

 

4、调解难。火灾造成的损失一般都比较巨大,在成因不能查清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多会选择推诿扯皮,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或认为自身责任较小,导致调解难度大,案件基本上以判决结案,而且逢判必上诉。

 

二、对策及建议

 

1、主动调查取证,尽可能查清火灾的成因。对于消防部门未能明确成因的案件,承办法官不能满足于坐堂问案,更不能以证据不足简单驳回了事,应当主动走访消防部门,调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等第一手资料,调查目击证人,查勘过火现场,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查明起火原因,适当时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作为证明标准认定火灾成因。

 

2、严格审查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所作的鉴定意见。需要着重审查鉴证机构、鉴证人有无资质、资格,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充分说明鉴定的依据、方法和过程,以增强鉴定意见的可信度。           

 

3、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官要注意学习《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消防常识,明确不同场所不同主体的消防责任,庭审中合理分配火灾成因的举证责任,掌握在侵权、买卖、租赁、运输等不同法律关系中,因火灾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尤其注意火灾发生是否属于免责或减责的不可抗力因素,妥当划分火灾赔偿责任。

 

4、借助多方力量参与调解。应对火灾案件调解难,仅靠法官单兵作战是不够的,在诉前、诉中可以邀请当地政府、基层司法所、村(居)委会、受灾企业行业协会、所投火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参与施救的消防大(支)队协助法院调解,发挥相关部门的积极作用,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