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孩子能在市区重点学校读书,家住建湖的白成夫妇决定购买一套学区房。在中介介绍下,他们相中了徐勇一家挂牌销售的商品房。2016年,白成夫妇和房主徐勇一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准备购买对方位于盐城市区的一处商品房。 当时谈好了,房屋总价 80万元 ,白成夫妇按照程序,签 约、付定金、给首付,申请并办理商业贷和公积金组合贷款。当陆续付清全款后想联系过户时,徐勇夫妇却态度突变,拒不过户,白成夫妇买房计划落空。

原来,就在签约后,盐城房 地产市场突然火爆,案涉房屋是重点小学、重点初中双学区房,自然炙手可热。白成夫妇要求过户时,房产价格蹭蹭往上涨,买了就是赚了,卖了就是赔了。徐勇一家受利益驱动,借机反悔,他们认为,房产登记的是自己和儿子三个人的名字,儿子未在合同上签字,不同意过户。双方协商不成,白成夫妇一纸诉状将徐勇一家告上法庭。诉讼过程中,徐勇夫妇提出,双方约定于2016 年12月31日前交付案涉房屋,并房款两清。但届时白成仅支付了27 万元的购房款,白成迟延付款构成违约,其有权拒绝过户并要求解除合同。白成夫妇称,其虽超过对方给予的宽限期限,但确实已经履行了买房人的全部付款义务,徐勇一家有义务配合过户。

法院审理认为,徐勇夫妇未经其儿子同意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处分其儿子的份额,该无权处分行为导致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目的无法实现,白成夫妇可在解除合同以后通过要求徐勇夫妇承担损害赔偿或相关违约责任来救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白成夫妇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徐勇夫妇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二审和再审均维持了上述判决。白成夫妇不服,又提起赔偿之诉,要求徐勇一家及房产中介连带支付房屋上涨损失、房租、贷款利息差以及返还房款、赔偿税款、中介费等各项费用。

最终,经法院多次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勇一家返还白成夫妇 15 万元房款,并另外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 20.65万元。房屋虽然无法过户,但悔约背信的卖房者也为此付出了高昂的经济代价。商品房买卖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买卖双方一旦签 约,必须严格履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