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扇子“扇”来的纠纷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陆雪龙 发布时间:2020-11-11 浏览次数:882
2020年8月,孙某与陈某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合同,由陈某向孙某出售来楚生花卉成扇一把,价格为人民币58000元,陈某承诺此扇为来楚生的真迹。后陈某将该成扇送至孙某处,孙某收货后即通过微信转账将58000元支付给陈某。然而,孙某将该成扇送书画界专业人士鉴定却发现并非真迹,遂立即向陈某提出退货退款要求,但被陈某拒绝,孙某故将陈某诉至吴中法院,要求陈某退货退款。
吴中法院将该案分流至诉前调解,调解期间,陈某称该扇是其朋友于2015年从上海某文化公司以42500元的价格购入,并且出示了当时购入该扇的原始发票,称该公司是权威的,该成扇一定为真。双方对该扇的真伪存在争议,孙某请求对其真伪进行鉴定,陈某起初表示同意,调解员在确认双方意愿的情况下将该扇封存委托诉前鉴定。但孙某离开后,陈某又回到调解员处称不同意鉴定,并再一次强调该扇的来源具有权威性,不可能售假。由于调解员向陈某释明,因双方对扇的真假有争议,如原告坚持要求鉴定,还是会送鉴。
在鉴定报告出具前,鉴定机构经鉴定,告知调解员该扇为真的倾向意见,调解员及时将该意见告知孙某,孙某称自己也通过各种渠道获悉该扇为真,因此提出不再鉴定。经调解员协调,双方于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孙某将该扇返还陈某,陈某返还孙某38000元,双方就此纠纷再无其他纠葛。案件调解完毕后,法院即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双方如期履行了返还义务。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在该案化解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诉前鉴定究竟是什么?
为了促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改革,吴中法院创新推进诉前鉴定机制,出台《关于加强诉前司法鉴定和诉讼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对确有司法鉴定必要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后,在立案前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先行进行司法鉴定,以此帮助当事人知悉案件事实,理性面对争议,缓和对抗情绪,推促诉前顺利解纷。在诉前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下,吴中法院长期未结案数量连续多年全市法院最低,诉前调解成功率居全市法院前列。在提高审判质效的同时,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