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未领证,“离婚”后彩礼是否该返还?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王玉佳 发布时间:2020-12-28 浏览次数:908
办了婚礼仪式但未领证,时隔不久双方“闹掰”,二十余万的彩礼是否该返还?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7月,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9年12月,林某通过介绍人向黄某送彩礼现金20.8万元及金器若干。2020年1月6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不足一个月,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而解除婚约,林某要求黄某退还彩礼及恋爱期间给付的钱款。黄某则认为,尽管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经按照农村习俗办了结婚仪式并宴请各自亲朋参加酒席,且在2019年10月份至今一直同居生活,事实上已经形成夫妻关系,故不同意退还彩礼。双方争执不下,故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订婚后,向黄某给付了礼金及相应金器作为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解除婚约,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对于礼金,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原林某给付礼金20.8万元。对于恋爱期间林某给付黄某的钱款,性质并非礼金,林某要求退还依据不足。考虑到双方已经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且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本院酌情支持被告返还原告礼金13万元及相应金器。
法官说法: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为缔结婚姻而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俗称彩礼。现行《婚姻法》未对彩礼作出明确规定,但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目前,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依然非常盛行,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数额也在不断提高,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彩礼的处置往往引发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解除婚约,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被告应返还已收取的彩礼及金器。考虑到双方已经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且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故法院酌情扣减了部分礼金,以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也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和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