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日上午,镇江某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将18万元案件余款送到镇江润州法院,至此,一起标的多达40多万元的执行案件宣告执结。这归功于镇江润州法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促使急于出国的程某履行了义务。

 

镇江某房地产公司与镇江某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返还财产一案,经镇江市两级法院裁判后,由于被执行人镇江某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拒不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镇江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高达40多万。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通知和申报财产令置若罔闻,法院果断对其处以罚款12万元的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房产虽然被拍卖,但因目前房产市场低迷,拍卖效果并不理想。执行法官果断转变执行思路,了解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今年以来有多次出入境记录后果断采取了边控措施,即限制其出境。程某得知法院采取边控措施后,近于执行威慑主动联系执行人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分批履行了义务,至此案件履行完毕。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制定于1985年,其中第8条就规定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对于法人而言其职能主要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使。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解释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