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从自家化粪池封盖上走过时,封盖断裂,导致其跌入化粪池受伤,诉至法院要求所在村委会和承建方赔偿其损失。日前,随着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下达,这起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30%。

踩踏化粪池盖板跌落受伤

缪某今年60岁,系一名农村低保户,常年在上海做油漆工。三年前,他日盼夜盼,终于盼到儿子考进了大学。可万万没想到,2019年夏天,就在自家院落内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桩事,让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老缪又愁上心头。

2019年8月中旬某日,老缪从工地放假回来,闲不住的他寻思着种点小豆,便拿起钉耙前往农田。出家门前,他还跟回来过暑假的儿子小缪说,天气预报说今天来台风,要关好门窗。话音没落多久,小缪突然听到一声“没得命了”,是父亲的声音,便拔起脚飞奔过去。只见老缪已跌坐到化粪池里,右手臂鲜血汩汩,两腿和腰间也在淌血。小缪问父亲得知,在落入池中时,父亲身体不同程度地被断裂开来的池盖板毛口划伤了。

因与老厕所相距较远,新建的化粪池并未使用过,池中无污物实属不幸中的万幸。瘦削的小缪将盖板残留部分搬离,俯下身子伏在池口边,紧紧抓住父亲的双手,费了好大力气才将父亲拽出了池子。

小缪立即带父亲前往附近村卫生室。卫生室医护人员查看伤情后,表示无法处理,因为伤口需要缝合。小缪又将父亲带到镇医院治疗。医生让老缪先挂五天的水,考虑到每天来回儿子一个人忙不过来,老缪叫来自己的堂兄陪护。同时,将此事电话告知了村干部。

带伤上门向承建老板讨要说法

因受伤,老缪按医嘱须休养一段时日,暂不能外出打工。他想想这事儿就有点闹心,当时因避免踩到池盖周边的农作物,脚才踩到池盖上,谁料盖子不结实,导致他跌落池中受了伤。老缪打算去找当年承建化粪池的黄老板讨个说法。

出院后,老缪与堂兄一起来到黄老板家中。一见面便问黄老板,自家的化粪池是不是他负责承建的。黄老板看他缠着纱布的手臂,心中明白了几分。黄老板叫他有话好好说,事发时无在场人见证,有无踩踏到池盖不得而知,说话要讲证据。老缪一听急了,讲他受伤了就是证据,十年前他不在家无人理事,是黄老板建造的化粪池,因为等他回去后黄老板还管他要了20元作为安装当日的伙食费。

黄老板承认,他是负责老缪所在村的改厕工程,但至于是否由他承建无法确定,因为当时村里有改厕规划时,前期是一个姓戴的老板承建的,后来由于部分村民抗议,戴老板中途放弃他才接手的。他负责区域的池子、池盖在交付时,经镇卫生所验收,质量都是合格的。从你一言到我一语,两人争执得面红耳赤。接下来的几日,老缪连续到黄老板家采取堵门、吵架的方式闹事,都无济于事。

村委会难咎其责被判承担三成责任

老缪一气之下又来到村委会办公室,直言是村里找的黄老板建造化粪池,村里已发生多起池盖断裂致人受伤的事件,池盖质量笃定有问题。村委会赵主任表示,改厕工程是镇上的安排,黄老板是经过正规程序招投标承接这个项目的,不存在“村里找”这一说法。耕种时节池盖被农田作业车辗压频繁,2017年村里组织维修时,老缪也没有申报,故而老缪对事故发生自行负责。

老缪始终认为是因村委会、黄老板偷工减料,化粪池盖出现质量问题,才导致事故发生,将村委会和黄老板都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和黄老板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2658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老缪的门诊病历记载,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符合跌入化粪池的伤情特征,其跌入化粪池受伤具有高度可能性。村委会和黄老板认为老缪受伤原因不能确定,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根据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对池盖承重程度未规定。经现场勘察,案涉化粪池盖碎块有钢筋痕迹,况且老缪未提供证据证明池盖存在质量问题,故不能确认老缪受伤与池盖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化粪池建好后归农户所有,老缪作为厕所所有者,应负有检查和管理义务。老缪明知从化粪池盖上通过具有注意义务,其对自身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交付户厕时未尽到足够提醒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老缪自身承担70%的责任,村委会承担30%的责任。法院认定老缪各项损失合计5380元,判令村委会赔偿老缪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1614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老缪跌入化粪池受伤与化粪池封盖质量有无因果关系;对老缪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

关于老缪受伤与化粪池盖质量有无因果关系,本案被告村委会受上级政府指示,自行进行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并由村负责人负责施工质量监督。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中,对化粪池池盖要求是“池盖大小适宜,覆盖池壁外沿,防止雨水流入”,并未对池盖的承重能力有所规定,强加义务有失公允。经法院派人现场勘察,老缪摔伤之处的池盖碎块有原始的钢筋痕迹。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老缪未提供证据证明池盖存在质量问题,其受伤与池盖质量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确认,故其要求黄老板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举证责任而言,一方主张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就另一方存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老缪明知村里发生过人员跌入化粪池的事情,既没有自行维护,村委会通知维修时亦未申报,更没有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维护需求。他在经过化粪池时没有主动避让,放任了危险的发生,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故老缪本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村委会号召全村响应支持政府改厕工作,除做好宣传发动、工程招投标、监督施工质量外,还应当在交付户厕后对农户尽到安全提醒注意义务。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村委会负责人在法庭上陈述“只是做一些动员、统计工作”,对村分工干部安全提醒职责未予明确,对村民在使用和管理化粪池上的宣传引导不够,对部分村民在化粪池盖上行走发生事故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老缪自身承担70%的责任,村委会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