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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上午,自然之友、绿发会与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全程直播。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0000元,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0000元;四、驳回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该案件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宣判结束后,江苏高院组织召开了通报会,向媒体记者通报了案件判决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