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靖江法院斜桥法庭接到两起定作合同纠纷起诉,都是与网络交易有关。

  “80”青年张三开办了一家服装加工厂,根据顾客提供的款式样图定制服装,他常在网络上接到订单,大多与对方通过QQ、微信交流,从支付宝上收款。

  日前,张三来到斜桥法庭起诉称,他从网络上接到泰州一名做服装生意的李四的订单,两人开展过多次业务往来。2016年初,他与李四因口角产生矛盾,决定不再为李四定制服装,要求把账结清。情绪激动的两人通过微信语音通话对账,协商结果是结账金额为14万余元。当日,李四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他13万余元,留1万元尾款未支付,他在收款后当场发货。几天后,他将最后两批货发出去后,李四却不及时付清尾款,拖欠5000元尾款多年未付清。承办法官审理发现,张三账目不全,也无双方在定制价格方面协商的记录,无法提供李四欠款5000元的相关凭证。张三对此无可奈何,最终只能撤诉。

  不久,张三起诉盐城市一名网络交易对象。这名盐城市的服装店主王燕与张三自2014年起合作,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她向张三下单定制总金额近7万元的绿风衣、夹克、印花衬衫等服装,定制期间共付给张三定金37500元,定作款支付了1万元,还有2万多元定作款一直拖欠着。双方QQ沟通时,王燕都称服装仍有库存,等卖掉后再给张三货款,却一直未付。张三认为,他按照约定交付了货品,对方能否全部卖掉与他无关。此案张三因能够提供双方之间的QQ聊天记录、发货账目等充足证据,最终胜诉。斜桥法庭确认王燕违约,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判决王燕付清欠款。

  网络交易双方一般不签订书面合同,近年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审判法官提醒,交易双方尤其是确立定作合同关系、交易金额较大的网络交易双方,应当对合作伙伴进行基本的审查,包括有无经营地址、营业执照等,甚至可了解经营者的常住地址、户籍地址,以便发生纠纷后或在对方门店关闭后能够快速联系到对方;其次应增强证据保存意识,及时保存双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电子信息,必要时要进行录音、公证;此外,建议网络交易要及时结账,避免大额赊欠货款。(文中人名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相关法条链接: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