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不守约定 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侯苈芮 发布时间:2019-02-18 浏览次数:711
2014年9月13日,斐然公司与庆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庆余公司向斐然公司购买价值552万元的木材,庆余公司向斐然公司支付定金100万元,如庆余公司违约则定金归斐然公司所有,如斐然公司违约,须向庆余公司赔付一倍定金。合同签订后,庆余公司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而斐然公司未向庆余公司交付木材。2015年8月25日,斐然公司向庆余公司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尚欠庆余公司75万元,承诺于2015年9月10日前还清。2015年10月14日斐然公司再次向庆余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斐然公司已向庆余公司退还定金35万元,尚欠定金65万元,承诺支付欠款利息18万元,合计欠款83万元,并承诺在2015年11月前还清,否则可按经济法规定追究斐然公司造成庆余公司的一切损失。后因上述欠款仍未归还,庆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斐然公司返还定金65万元并加倍返还定金100万元。斐然公司辩称承诺书约定的“一切损失”仅指定金65万元及利息18万元,故其不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庆余公司已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斐然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其已向庆余公司退还35万元定金,余款65万元理应退还。同时,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被告斐然公司违约,理应双倍返还100万元定金,且该定金金额也未超出合同总金额的20%。虽然被告出具过欠条、承诺书,但这都是被告的单方行为,原告从未放弃依据《购销合同》约定来主张赔偿的权利,且被告斐然公司在其违约的前提下,又先后两次违反自己的承诺,构成严重违约,从公平、诚信角度出发,法院认为斐然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的“乙方有权按合同确定的受理法院以经济合同法规定追究甲方造成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应包括原告可按《购销合同》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遂依法判决斐然公司给付庆余公司价款165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定金罚则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通过设置具有惩罚性的担保手段来督促交易双方适当履行义务,进而促成交易的圆满完成,帮助交易双方建立商品交换的互信。本案中,斐然公司的行为,在本已违约的前提下,先后两次违反承诺,构成严重违约,虽然其向原告单方出具了承诺书,且承诺书中也明确了应付的本金、利息的金额,但承诺书中同样载明了拒不还款的后果,双方对于“一切损失”理解存在分歧,但考虑到承诺书是被告单方提供的,且被告多次违约,严重有违诚信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认定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实为从公平、诚信的角度出发,更好的维护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