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广大驾驶员及社会公众对酒驾危害性的认识,有效预防和遏制饮酒驾车危险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7月21日,宿迁宿城区法院对6起涉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集中审理。

案例一

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上停在路边摩托车

2019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无证驾驶苏NXM**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宿迁市宿城区宿黄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KM+20M处时,撞到停在道路南侧的张某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致二车受损、张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张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孙某在事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发生碰撞

2019年12月7日1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苏JSK**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徐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98KM+700M路段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施某驾驶的苏H60**7号小型轿车相撞,至二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被告人周某在事发后让他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

醉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摩托车交叉路口撞上电动车

2019年10月9日7时3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的苏CQ3**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迁市区太湖路与富康东巷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二车受损、邱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邱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在事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事故对方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四

醉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9月20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被注销的苏NU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迁市宿黄线与爱迪生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当天,法庭还审理了另外两起醉驾案件,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姜某、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次集中审理6起危险驾驶案件,旨在增强广大驾驶员及社会公众对酒驾入刑的理解与认识,树立起安全驾驶意识,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时,以案释法,让大家都能引以为戒,并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营造全民懂法、严禁酒驾的社会氛围。

法官寄语

酒后驾车对驾驶人员及其它道路交通参与者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觑,然而,仍有部分“老司机”依然我行我素,枉顾国家法律。对于危险驾驶犯罪判处刑罚只是手段,让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抵制酒驾,平安出行才是最终目的,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要以此为戒,不要心存侥幸。酒后驾车酿成的事故比比皆是,若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承受身体伤痛,驾驶员不仅要受到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制裁,还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且还会受到吊销驾驶证,五年禁驾的行政制裁,严重的会带来几个家庭的悲惨命运。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请驾驶员们为自己负责,为家庭负责,为社会负责,远离酒驾,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共建平安和谐幸福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