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内容与实际履行不符 草坪款如何结算?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 孙锡超 发布时间:2020-09-28 浏览次数:906
句容一经营苗木生意的个体户陈某向南京市某农业合作社售卖草坪。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买卖协议:陈某向合作社售卖草坪(种类“百慕大草”),单价2.2元/平方,数量5车,连同运费,总货款三万七千余元。前期,该男子依约向买方供货,因对方嫌“百慕大草”草坪铺设效果不佳,于是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将供货种类改为价格稍高的“果岭草”草坪,相应地草坪总价增加了二千余元。买方收到草坪使用后向卖方支付了三万余元货款,余款七千多元未给付。经卖方催要后,该农业合作社却辩称合同约定是“百慕大草”草坪,未在合同中约定购买“果岭草”,对“果岭草”草坪的价格也未商谈,即使按照“果岭草”的市场价格结算,买方实际已经超额支付了对方三千多元,不存在拖欠卖方货款的情况。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17日至年5月19日被告南京市某农业合作社在原告陈某处购买“百慕大草”、“果岭草”草坪,价款共计39870元,被告给付了原告价款32500元,余款7370元未能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2020年5月16日、5月17日、5月18日南京市某农业合作社草坪经办人王某和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草坪,对方应支付相应的货款。
对于被告辩解未在合同中约定“果岭草”草坪的价格,且按照市场价格结算不存在拖欠货物的问题。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均以行动履行了各自权利义务,虽于合同约定不符,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双方实际行动变更了合同内容。本案中,尽管双方未对“果岭草”草坪的价格进行约定,但被告已通过电话和微信与原告沟通商谈,即已得知变更后草坪质量和价格均高于原草坪,且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使用,可视为双方对新的草坪价款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被告尚欠原告价款7370元,有据可证,予以确认。被告辩解,不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违背诚信诉讼的基本原则,对于被告辩称,不予采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南京某农业合作社支付原告陈某草坪款7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