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广场舞是很多中老年市民消遣休闲的方式,但是61岁的余某却因为在自家小区内的休闲广场跳舞,接触到一个小男孩的滑板后摔倒,这一跤摔成了九级伤残,着实不轻。就相关赔偿问题双方对簿公堂,淮安清江浦区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男孩家需要赔偿余某17万余元。近日,二审结果也尘埃落定,维持原判。

2017年8月29日晚上8点30分左右,在淮安市某小区门口广场上,余某与几位邻居像往常一样,饭后无事便自发聚到这里,占用了三分之一左右的空地跳起了广场舞。大家面向北方站立,共形成三排,每排距离一米多,余某位于第二排自西向东数第三人。

在余某做向后退的舞蹈动作时,突然感觉自己的脚被东西撞到,她“哎哟”一声,倒在了地上,十分痛苦,无法站立。撞到她的是一个突然从身后冒出来的滑板。

据目击证人说,当时,一名小男孩踩着滑板从跳舞队伍的第二、三排中间滑行通过。滑到正在跳舞的余某身后时,余某恰巧在做脚后撤的舞蹈动作,没有注意到身后的情况。就在这个过程中,余某与小男孩的滑板发生接触,跌倒受伤。

余某当晚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于2017年9月4日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花去医疗费等共六万余元。由于双方就相关费用的承担和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余某将男孩一家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男孩父亲认为余某所说不是事实,当时,孩子踩行滑板从余某身边经过时,已经基本离开她,但其只顾跳舞,对四周不作任何观察,在向后退跳的过程中,脚部碰到孩子的滑板尾部后自己倒地,是余某自己摔倒的,而不是孩子将其撞倒的。且余某等人跳舞是占用道路跳舞,影响了他人通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余某因此次意外至右股骨颈骨折并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法院在查明当天事实后认为,事发地点的广场系公共场所,余某等人跳舞过程中,队伍占用广场的一小部分并形成一个相对集中的阵型,男孩踩行滑板从余某所在的广场舞队伍中滑行穿过,滑板与余某脚部产生接触,导致余某倒地受伤,男孩的行为系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男孩未成年,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在小孩初学滑板、尚不能熟练掌握滑板技巧的情况下,父母未能尽到完全监护责任,故男孩父母对余某的损伤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此外,事发地位于居民小区内,系公共、开放区域,并非封闭、固定的跳舞场所,事发时也有其他群众在现场活动,余某等人在此处跳舞本无可厚非,但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在不妨害他人活动的同时,也应保障自己的安全。而余某跳舞过程中疏于观察、防范,也是造成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最终,法院酌情认定余某对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男孩父母承担70%的责任。法庭依法判决,男孩父母需要赔偿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7万余元。男孩父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结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