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装公司配置电脑转移硬盘数据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万玉明 艾家静 发布时间:2019-08-13 浏览次数:867
作为软件工程师,擅自改装公司配置给其用于工作的笔记本电脑,另行加装固态硬盘转移数据,且在离职时拒不归还,结果被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员工立即销毁或向原告公司归还涉案硬盘中的商业秘密。
2013年7月,大方公司与小李(均为化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后者为公司ERP工程师,合同期限5年。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小李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并对具体履行职责和违约处理进行了明确。
到2015年5月,劳资双方为了一块硬盘闹到了派出所。“这属于我个人财产,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却坚持不许我带走。”对此,大方公司表示,硬盘里有大量商业秘密,不可能让小李带走。
双方争执不下,该硬盘只能暂存于派出所。嗣后,大方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李停止侵权,销毁或归还从原告处盗取的商业秘密;同时,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10万元。
“被告作为软件工程师,能够从公司系统中获取大量原告的商业秘密,包括全部技术和经营信息。”庭审中,大方公司陈述,被告小李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将公司配置给其用于工作的笔记本电脑进行改装,另行加装了硬盘,并私自将加装硬盘作为系统盘,而将笔记本电脑上原硬盘作为非系统盘使用,并把大量原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ERP软件中的秘密信息和其他秘密信息)信息数据转移到该硬盘上,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
被告小李辩称,固态硬盘在IT的日常工作中能提高效率,固态硬盘是自己购买的,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且该硬盘中的文件皆为工作文件,“我在原告公司负责做权限整理,固态硬盘里面的文件均非商业秘密。”
审理过程中,法院至派出所提取了涉案硬盘。经双方当事人当庭查验,确认该硬盘中包含以下文件:《我公司财务、仓管等全体人员权限表》,有原告公司大量人员的名单及相关的部门、权限信息;《我公司目前系统架构DI说明》;《合同、人员名单SAP运维》文件夹,在该文件夹中含有《补丁》、《压力测试》、《用户角色》、《用户清单》等子文件夹及文件;《合同 供应商名单 SAP硬件采购》文件夹,含有《合同》、《申请单》等子文件夹及文件。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责任。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承办法官解释,判断一项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审查该信息是否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及保密措施三个要件。本案中,原告主张保护的信息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慢慢形成的经营信息,其与被告在公司所做工作也有一定联系。由于上述文件的计算机文件众多,可以看出,文件中有一小部分子文件夹或文件是属于一般的管理工作所形成的信息文件或计算机生成文件,其本身并不具有商业价值。
但是,承办法官补充指出,考虑到上述计算机文件的相互关联性及整体性,对于上述文件应作为一个个相对整体来进行分析判断,上述文件内容涉及公司人员的具体名单、权限、采购合同等,此内容与被告工作岗位相关,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性质,同时由于文件中涵盖了公司大量工作人员名单、权限、采购供应商等信息,因此也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
另外,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也确定了公司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采购资料及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程序、文档等,该保密协议约定可以视为原告对自已的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综上,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上述计算机文件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被告离职时试图将涉案硬盘带走,而该硬盘中存储有被告在工作期间所持有或保密的相关文件,因此原告在被告离职时根据《保密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消除涉案硬盘中的商业秘密信息并无不妥。”而对于1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被告实际并未将涉案硬盘带离公司,原告也未因此发生经济损失,因此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连线】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审查三个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判断一项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审查该信息是否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及保密措施三个要件。本案中,涉案硬盘里的文件内容涉及原告公司人员的具体名单、权限、采购合同等,此内容与被告工作岗位相关,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性质,同时由于文件中涵盖了公司大量工作人员名单、权限、采购供应商等信息,因此也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