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有些人就是借钱不还,而且当法院判决下来后,还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且存在消极抵抗执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碰到这样的老赖,等待他的会是法律的严惩。


  2015年,陈某曾先后两次向邹某借款共计300万元,仅归还了80万元便不再还款,多次催要无果的邹某焦急万分。邹某从侧面了解到,陈某曾于2015年1月12日借款400万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并未归还。为了使自己的债权有所保障,邹某行使代位权,将陈某某、陈某一并告上法庭,申请冻结陈某在陈某某处所享有的债权。


  2015年2月15日,宜兴法院就邹某诉被告陈某某、第三人陈某代位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冻结第三人陈某在被告陈某某处的债权2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次日,陈某收到上述裁定书后,便来到陈某某住处,采用辱骂、威胁等方式要求其归还借款400万。2月17日凌晨,陈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还给陈某300万元,并在两个月内付清了余款,致使宜兴法院的裁定书无法执行。陈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归还给邹某。


  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邹某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了邹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宜兴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都具有强制效力。


  如果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拒执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将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所以,奉劝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