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首次对未成年被告人引入心理测评机制
作者:钱敏焰 徐畅 发布时间:2012-12-03 浏览次数:349
近几年来,常熟法院在涉少审判中对未成年人探索心理辅导机制。为深入开展该项工作,今年9月,常熟法院聘请1名心理治疗师、2名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为未成年人案件心理辅导员,并于近日首次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心理测评。
在韩某故意伤害一案中,17岁的韩某在某公司务工期间,其同事白某与周某因工作事由发生争执,韩某在白某等人相约下,下班后一起尾随周某,并对周某殴打,致周某头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周某之损伤构成人体轻伤。常熟法院少年庭受理该案后,由心理辅导员与韩某在开庭前进行了一次心理访谈。心理辅导员极具亲和力的访谈方式获得了韩某的信任,韩某敞开心扉,交流了成长经历和案发时、案发后的想法。在征得韩某同意的基础上,心理辅导员用艾克森人格问卷量表对韩某进行了心理测试,从内外向、神经质、精神质、掩饰性等方面评定韩某的人格类型和情绪是否稳定。庭审中,少年庭通知心理辅导员到庭,和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一同对韩某开展多方位的庭审教育。心理辅导员就心理访谈中了解的情况和问卷量表的结果出具了心理测评报告,为韩某分析了心理特征和犯罪原因,在肯定韩某人格中有同情心和爱心一面的同时,指出了其做事不善于思考,思想容易受他人左右的问题。为了让韩某走好今后的道路,心理辅导员还从被告人本人角度、家庭角度、社会和法院角度提出了建议,认为韩某适合非监禁刑的刑罚方式和社区矫正的监管帮教措施。法院结合韩某有未成年人情节,并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案情,采纳了心理辅导员的意见,对韩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心理测评和辅导机制的开展,有利于用心理学方法深层挖掘和分析犯罪原因,为判断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否适宜非监禁刑提供了参考。心理辅导员运用心理咨询技能,建立与未成年被告人的良好访谈关系,对走进被告人的内心,开展帮教亦非常有效;其结合心理测评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家长提出的建议更具有说服力,为未成年被告人今后的道路提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