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宣判,撤销本院(2019)苏080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并限期缴纳。”

一起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宣判结束,曾经“好友”之间的“真假借条”和“款项定义”之争,也随之画上句号。

身陷“借贷纠纷”

2020年3月中旬,远在广东做项目的徐某在资金周转时偶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再三思索的徐某思来想去,自己从未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怎么也想不通究竟自己的银行账户为什么无法正常使用。出于急需资金周转需要,徐某来到了银行进行查询。

“我们查询到您有一起(2019)苏0804民初XXX的民事纠纷案件,因该案目前进入了执行阶段,而您未能及时履行判决文书义务,法院对您名下的账户进行了查封......”

向银行了解原由后,面对银行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徐某全然不知自己原来已经“参加”过庭审,成为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还因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而成为了法院“老赖”名单中的一员。

情急之下,徐某随即联系了律师,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联系了案件的承办单位,申请卷宗查阅。

案情“扑朔迷离”

在查阅法院提供的判决书时,徐某恍然大悟,原来是此前因为工作而结识的一位关系较好的“朋友”,把自己告上了法庭。

“今借到李某现金拾万元。”在向李某出具的一份证据借条上,落款人写着徐某的名字,而落款日期也写明2019年8月21日。

“当时在一同前往超市的过程中,李某偶然遇见的徐某并向他要钱,但徐某没钱还,所以当时就给李某打了欠条......”开庭笔录中,李某的朋友冯某为其进行了出庭作证。

看完一系列的卷宗材料,徐某啼笑皆非又无可奈何。自己从未向李某借过钱,“借条”当中所称的“借款”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借款”。

徐某陈述,2017年,李某在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户炒货,先后投资的2万元亏损,此后李某经常来公司了解行情。期间,徐某在该公司担任期货投资分析师,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认为徐某对行情熟知有思路,双方约定由李某出资,徐某操盘的方式一起炒期货。从2017年6月起,陆续通过转账的方式先后向徐某转款,最终投资全部亏损。

而借条落款显示的日期,自己在江苏省外,根本不可能“现身”淮安,更不用说出具借条。面对证人的证言,徐某更是不知道“证人”是谁。

在确定一系列指控都是虚假之后,徐某向淮阴区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输了官司又挨罚

“要是我当初如实向法庭陈述,也不会落到现在输了官司又罚款的地步,只是想要回当初投资进去的钱,我以为事情会如我所愿,现在说什么都晚了。”

案件主审法官宣读完判决后,当事人李某无比懊悔的说出了自己的内心真实想法。

法院再审认为,徐某向法院提交了期间机票、住宿订单等票据,证实借条出具时间自己不在借条出具的地点;李某陈述借款的金额超出了自己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转给徐某的总金额;在徐某共转款1.6万元给自己的情况下,李某认定徐某只还款1.2万元等等行为,法院难以认定徐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李某因为伪造证据、虚增债务、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原审判决错误。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也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审理法院决定对李某做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罚款决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不规避法律、不利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获取不当利益或者恣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当事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严禁滥用诉讼权利,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该案的审判长、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滕威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