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租电脑引纠纷 租赁人依约担责
作者:宜兴市人民法院 许梦莹 发布时间:2020-09-02 浏览次数:847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买卖、租赁等传统经济活动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但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引发社会关注。近日,宜兴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通过网络租赁平台租赁电脑而引发的合同纠纷,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违约的租赁人按约履行义务。
2020年2月18日,被告赵某出于自用的需要通过杭州某公司下属网络租赁平台与宜兴某通讯器材商店签订了一份租赁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赵某租赁的商品名称为全新高配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套装,市场价为6700元,租赁时间为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订单总租金5840元,由赵某按月分期支付。协议同时载明,如赵某逾期归还设备或逾期支付月租金超过15天,通讯器材商店可以要求赵某买断商品,并且有权直接向租赁平台申请扣除租户全部押金。
2020年2月19日,通讯器材商店按照租赁服务协议通过快递将电脑交付给了赵某。根据租赁平台的优惠政策,赵某通过信用减免的方式在未支付押金的情况下预付了第一期租金486.74元,但接下来的每月486.66元的租金赵某都没有支付。经多次联系未果后,通讯器材商店于2020年6月28日将赵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赵某支付买断价款67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逾期未付款的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讯器材商店与赵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赵某未按照租赁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协议约定,赵某逾期支付月租金超过15天的,通讯器材商店可以要求赵某买断商品,现查明本案所涉电脑市场价为6700元,且交付设备为全新,故法院对通讯器材店主张的电脑买断价款6700元予以支持。被告赵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举证期限内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并举证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支付电脑价款67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网上租赁等新兴业态的兴起,许多年轻人看重网络租赁成本低、商品时髦等优势而跃跃欲试,却不知在享受网络租赁便捷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出租方与租赁方在进行交易时,均应仔细阅读平台提供的租赁服务协议,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自身义务,否则,一旦违约,无论哪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官同时也提醒市民,在进行网络平台租赁活动时,要注意选择有正当资质的平台,同时仔细查看租赁方的相关营业情况,保留租赁设备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从而保障自身在权利受损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