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一家一直居住自家动迁而得的动迁房中,却忽然发现自己家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一查才知道这套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小李名下,用于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是大李拿着公证处出具的委托书与小李签订,房屋价款仅为1万元。房屋查封则是因小李欠了他人的钱,法院查封了自己家的房子。为此,老陈一家向虎丘法院起诉了大李与小李,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依法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迷雾重重的房屋买卖

老陈称,自家的房子确实曾经委托大李去进行出售,双方也去公证处办理了委托手续,但是后续就出售的问题,大李并没有给自己家回信,自己一家人也居住在房屋中,对于房屋已经出售给小李的事实并不知情,也从未收到房屋价款。

大李则称,房子过户的原因确实不是买卖,而是为了帮助小陈办贷款还钱。当时小陈自己的信用存在问题,无法使用抵押房产办理贷款,于是小陈找到了他帮忙,请他找一个信用好的人做抵押贷款,他便找了自己的表弟小李。小陈一家人对于这件事情是知情的,之所以房屋被查封,也是因为小陈不还钱,办理抵押贷款的公司将小李起诉到了法院。

小李则称,自己是没有支付过房屋价款1万元,但是自己才是受害者,当时房屋过户之后,小陈就带着自己去了办理抵押贷款的公司,以小李的名义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现在小陈因为惹了官司在监狱里,无力归还借款,导致自己被起诉到法院,还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老陈一家确实曾与小李签订过一份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老陈一家委托小李作为代理人房屋抵押贷款事项,对于小李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中签署的文件,其均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办理抵押贷款后取得的款项确实用于归还小陈对外结欠的债务。

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

本案房屋过户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案涉房屋过户的真实目的为帮小陈贷款,贷款所得亦用于归还小陈对外结欠的债务。同时,案涉房屋过户至被告小李名下后仍由原告一家占有使用,在房屋过户前小李也没有看过房屋,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小李也没有支付过费用,甚至约定的1万元房款也未支付,作为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认定显然不合常理。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并无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故双方签订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并不成立,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连线】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其买卖背后隐藏着帮助原告方办理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亦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提醒广大公民注意的是,公民应当谨慎签署与订立涉及自身权益的合同,为了办理贷款将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的行为和代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均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很容易将自己卷入诉讼的漩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