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为何被驳回?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吴新峰 发布时间:2019-07-26 浏览次数:870
虽然做过亲子鉴定,确认了血缘关系,但父亲一直猜忌儿子不是亲生的,儿子一气之下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再次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父亲赔偿精神损失。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了儿子的诉讼请求。
1997年,南通通州的钱某(男)与赵某(女)婚后育有一子小钱。2008年,钱某和赵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钱归赵某抚养,钱某支付抚养费。因钱某怀疑小钱非亲生,2009年双方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小钱与钱某有亲生血缘关系。此后,小钱随母亲赵某共同生活,而钱某则再婚,平日父子鲜有联系。近年,钱某与小钱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联系,并沟通重做亲子鉴定。谁曾想,小钱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法庭,认为父亲多年怀疑其非亲生,散布不实言论,损害母亲名誉,使其精神痛苦,要求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父亲停止侵害名誉、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而钱某则辩称,其对此虽存有疑虑,但离婚后为不让儿子受到伤害,其尽可能回避该问题,并未侵害儿子名誉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钱出生后公安户籍部门已登记确认其与钱某系法定父子关系,钱某离婚时对此未持异议并支付抚养费,而此后亲子鉴定亦确认双方有血缘关系,双方父子法律关系早已成立,小钱现诉请法院再度确认亲子关系,因不存在需要法院解决的法律争议,对双方已存在民事权益也无影响,故对小钱该诉请予以驳回。钱某猜忌儿子非亲生,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父子感情,但这是钱某内心思维认识,父子两人通过手机短信联系重做亲子鉴定具有相对私密性,并非钱某在公开场合向不特定人群散播非亲子言论,相关证据也不能证明因钱某怀疑亲子关系导致公众对小钱的社会评价降低并致使小钱名誉受损,故钱某不构成名誉侵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钱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处理家事纠纷应注重修复家庭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正所谓“无纠纷不成讼”,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为民事权益争议。本案中,小钱诉请法院确认其与父亲存在亲子关系,这是作为公民的生命体因出生这一自然现象与父母之间产生的客观事实问题,因双方已确定存在父子法律关系,对此并无实质性法律争议,法院不应重复确认。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对亲子关系的怀疑势必影响家庭成员关系和谐,钱某与儿子私下通过手机短信联系重做亲子鉴定,并非公开散播非亲子言论,虽不符合名誉侵权中公开传播的构成要件,但此举必然伤害小钱的情感尊严,导致父子之间心生嫌隙,引发小钱“赌气式”诉讼,发案根源还是在于夫妻离异后父子之间未能正确处理情感隔阂。由此可见,婚姻家庭纠纷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因为涉及人身和血缘关系,关乎感情、亲情和道德,“清官难断家务事”,有时单纯依靠法律和司法并不能完全理清“亲情账”,司法实践中亲人之间“赢了官司、输了感情”的案例比比皆是,为此,人民法院处理家事纠纷应注重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引导和帮助当事人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文中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