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失火殃及邻居,造成损失应如何赔偿?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0-16 浏览次数:898
张某与王某系东西邻居,张某住西侧、王某住东侧,张某在自家院内东侧使用塑料和钢框架搭建了阳光房,王某则在院内西侧装有开放式的灶台。
今年4月的一天,张某的儿子发现家里阳光房着火,且火势较大,张某随即拨打了119火警电话,并逃离住宅。虽经全力扑救,大火仍将张某家的阳光房和部分家电烧毁。为查明火灾原因,消防部门调取了张某家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当天下午两点,张某院内曾出现明火,结合当天的天气、风向,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张某东侧外来火源引燃阳光房顶所致。在张某房屋受损后,张某委托有关部门鉴定评估,认定其房屋、家电受损价值为 3.4万余元。那么这处引燃张某家阳光房的明火究竟“从何而来”?张某认为火源是王某家开放灶台所致,故要求王某给予赔偿。为此,张某多次找到王某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王某拒不同意,张某依法起诉到赣榆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辩称:自家西侧靠双方院墙处确有一开放式灶台,但灶台在发生火灾时并没有使用。此外,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只认定火源来自于张某东侧,但未认定火灾系自家引起。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定,根据录像显示,王某家的开放式灶台附近确实出现了火苗,且灶台附近堆放了许多木头,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中对于起火来源也作出了认定,故王某家的开放式灶台——监控录像中的火苗——张某家失火——消防救援大队经现场调查后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这一系列证据已形成了证据锁链,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张某家失火系王某家中火源造成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故王某应该就张某因火灾造成损失进行赔偿,当然,张某在自家院内使用塑料等易燃物搭建阳光房,未取得相关的行政规划许可,自身也应当就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经释明、调解,王某自愿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