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就近下车被拒 男子高速上抢夺大巴方向盘获刑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华灵芾 发布时间:2019-08-05 浏览次数:764
因为就近下车的要求遭拒,男子竟在高速公路上拉拽正常行驶的大巴车方向盘,事后一查,他之前还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万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皖S开头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锡澄路堰新路路口南侧路段时,与陈某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mg(乙醇)/100ml(血液)。公安机关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于12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万某某乘坐渝A开头的由重庆出发的大巴车前往无锡,车上实际载客20余人,无锡停车下客点为无锡东站出口。2月22日凌晨0时40分许,大巴车在高速公路上以约7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至无锡西出口(无锡市惠山区玉祁出口)路段(尚未到达规定的下车点)时,被告人万某某因离家较近便要求大巴车驾驶员聂某某从该出口下高速并让其下车,被拒绝后被告人万某某遂用力拉拽正在正常行驶中的大巴车方向盘,导致车辆方向偏离,因驾驶员立即摆正方向并靠边停车而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后被告人万某某跳窗逃跑,被驾驶员及同车乘客共同追堵控制后移交给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可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