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砂对于维持长江航道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建筑用砂价格暴涨,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巨大利益驱使下,结伙盗采江砂,形成非法利益链条,严重危害长江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

集中宣判5人领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20年6月10日下午,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三起非法采矿案件进行集中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其中二名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金共计81000元,被宣告缓刑;其余三名被告人被当场执行逮捕。

钟鑫是“鸿运号”货运船船主,近年来听闻盗采长江细砂利润巨大,就滋生了盗采江砂的念头。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钟鑫与“三无”采砂船主老林、老沙、老徐、老李等共谋,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船伙同老沙等“三无”采砂船在长江南通段21号、23号浮附近禁采水域非法采砂13次,盗采江砂共计7656吨。后钟鑫将上述江砂销赃至徐美丽、王冲等人处,非法获利108950元。经价格认定,上述江砂价值共计128872元。

钟鑫曾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分别于2015年、2017年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钟鑫此次归案后,初期仍不配合侦查工作,每次仅交代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对其余犯罪事实均缄口不言,企图隐瞒。民警根据同案犯的供述,掌握了相关犯罪事实之后,钟鑫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综合钟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如皋法院认为被告人钟鑫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8950元。

此次宣判是如皋法院继5月28日之后第二次对非法采砂案件集中宣判。这次集中宣判的三起案件5名被告人共计盗采江砂57206吨,经鉴定价值高达767822元。如皋法院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家禁采区非法采砂,其中4人情节严重,1人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各被告人的不同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此前的庭审中,5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从严惩处常抓不懈  引导修复双管齐下

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介绍说,“这次集中宣判三起非法采矿案,一方面彰显如皋法院打击盗采江砂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司法保护长江生态的担当与智慧。环境司法的最终目标并不仅仅在于惩罚,更要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推动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切实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