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引纠纷,诚实信用原则需遵循!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田文婧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次数:921
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兄弟关系,二人均年事已高,生活在同一个村庄。2019年,王某乙所居房屋面临拆迁,但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而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王某甲所有,两位老人均认为房屋系自己所有,对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争执不下。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两兄弟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以王某乙的名义签订搬迁协议,获得包括老房子折价款、搬迁人员不要求安置房补偿款以及随子女居住奖励款在内的拆迁补偿款共计24万余元,该款项由两兄弟平分,即每人获得12余万元补偿款。
该协议签订后,王某乙遂以自己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搬迁房屋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但其在未征得王某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违反兄弟二人协议约定,选择不跟随子女居住,由此获得一套老年公寓,最终所得补偿款仅14万余元。王某甲要求王某乙按照最初签订的协议内容给付自己12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项,两方争执不下,各不相让,王某甲遂将王某乙诉至法庭。
赣榆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无法确认,但原、被告双方已签订调解协议,对房屋拆迁所获补偿款进行分割,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王某乙罔顾诚信,与村委会另行签订协议并获得一处老年公寓的行为,未顾及与王某甲之间的兄弟情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免除其在调解协议书中所确认的义务承担。因此,《搬迁房屋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中确认的拆迁补偿款,虽名义上属于王某乙所有,但王某乙应将调解协议中自认的属于王某甲的12余万元拆迁款项给付王某甲。最终,判决王某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甲给付拆迁安置补偿款12余万元及利息,本案现已生效。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恪守诚信,在不损害社会公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原被告本系亲兄弟,在已至古稀之年时,本应更加珍惜双方血浓于水的感情,但被告不诚信的行为不但使双方产生诉累,让兄弟感情出现裂痕,更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