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好了,人也住去了,可不是要求装修的人实际居住的人,都不愿支付笔装修款,到底是怎么回事?近日,常熟法院就理了这样一起装装修合同纠纷案。

2016年11月,秀芬王国庆为戚李明的房屋行装修,王国在李明拿到房屋匙后便工装修。2017年年初,房屋装修完工。但直至2018年,王国庆迟迟未收到套房屋的装修款,遂将房屋所有人李明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房屋装修款共6万元。

被告李明称,是秀芬通知原告王国庆对房屋行装修,所以其并非装装修合同的缔约主体,装修款6万元当由与原告缔约装修合同的案外人秀芬履行。

经查明,2016年11月,案外人秀芬找到原告要求其被告李明的房屋行装修,三人均未签订任何装修合同或协议,在2017年初装修完工后,被告便将套房屋出租了案外人秀芬,但实际陆秀芬并未入住,而是又将套房屋租并收取租金。自2018年起,涉案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与被告李明签订合同,租金也由实际承租人向被告李明缴纳。法院经审认为然被告李明称房屋装修完工后交案外人秀芬使用,与原告王国建立房屋装装修合同关系的也是秀芬,但涉案房屋匙是由被告交付原告,且被告无法提交与案外人秀芬签订的相关房屋租合同,故被告无法明房屋装修期实际使用人是案外人秀芬,被告系涉案房屋所有人,房屋装装修的利益最仍属于被告,故应认定被告与原告之形成的房屋装装修合同关系,当履行支付装修款6万元的义务。(文中人物均化名)

法官提醒: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在装装修前签订权义务明确的面合同。同,在房屋出租,房与承租人也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装修、租、违约等情形行明确定,避免因没有面合同或者定不明造成不必要的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