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曾经系男女朋友关系。在相处过程中,因感情问题处理不当,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李某觉得造成如今不堪的局面都系王某责任,于是就在其抖音上发布了侮辱、辱骂王某及其家人的段视频。王某知悉后,第一时间向110报警,民警反馈保留证据。半月后,两人在集镇上相遇,言语不和,竟然撕打起来,旁边围观群众报警,两人在停止吵打。经公安机调解,李某向王某道歉,王某赔偿李某医药费,李某删除手机抖音内辱骂王某的视频。本来以为此事就此了结,不知道啥原因李某竟然深根半夜跑到工地将王某的挖掘机挡风玻璃砸坏。经报警处理,李某赔偿了王某修车费。如此三番两次,以为两人矛盾终于可以一次性了结,那承想王某又在朋友圈转发的抖音中看到了侮辱、辱骂自己及家人的视频,王某随即想到又是李某“捣鬼”,于是找到李某理论。李某则辩称相关的抖音侮辱视频已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予以删除,这次抖音视频内容并非自己所发,抖音发布者也不是她。但王某始终认为李某已有过一次“前科”,这次肯定是她所为。经协商无果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删除网上抖音侮辱内容,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名誉权纠纷,认为王某诉称某抖音号发布的内容系李某所为,仅是其个人猜测,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于王某指控李某的侵权行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可,于是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存在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8月份,原告王某发现被告李某在抖音上发布侮辱、辱骂原告及其家人的内容,遂报警,公安机关反馈保留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8月18日上午,原告在集镇上与被告相遇,引发撕打。报警后,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告向被告道歉;原告一次性赔偿被告医药费等费用共计2000元;此事一次性了结,双方此后不得再因此事发生违法行为;被告不再追究原告的责任;被告删除手机抖音内关于辱骂原告家的内容。同年9月1日,原告报警被告扒在其车子的驾驶室门窗不让车子走。10月21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的挖机玻璃砸坏。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的车辆修理费,双方一次性协调处理此事,以后原告不再追求被告责任。现原告以被告仍在抖音上发布侮辱内容,砸损车辆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据法律规定,名誉权侵权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三是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等严重后果,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在2019年8月初前在抖音发布侮辱、辱骂原告及其家人的内容已经删除,且该事已经调解处理,予以确认。原告诉称8月17日后,被告仍在抖音上发布侮辱、辱骂原告及其家人的内容,被告予以否认。对于原告提交的某抖音号发布的内容是否系被告发布,仅是原告个人猜测,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于该侵权行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可。综上,原告诉称被告在2019年8月17日以后,被告仍在抖音上发布辱骂、侮辱其及家人的信息,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10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微信、微博、抖音、QQ等各种新型社交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新媒体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网络在带给人民生活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型的法律问题。比如,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从口头的、书面化的模式从虚拟的、网络模式转变,利用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案件逐年增多。在一般的名誉侵权案件中,不论是侵权人还是受害人都是现实生活中与居民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相对应的民事主体。但在网络空间中,出于保护个人隐私、自由发言的需要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大部分用户采用网名或匿名来发布言论、表达观点,网络用户大多是以虚拟身份进行活动,加之网友间的相互转载,使得追溯初始的侵权人变得更有难度。网络侵权行为虽与传统的行为比起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不失普通侵权的一般特点,同样也要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正所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虚拟空间更需谨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