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是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现象,江阴法院于年初制定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处理虚假诉讼的工作意见》,对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常见类型、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的事项、以及处理方式等作出统一规定。近日,江阴法院依法对一起当事人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处罚。

2017年8月3日,江阴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B公司与被告A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A公司向江阴法院提供了其与原告B公司和另一家C公司共同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对于该份《协议书》的形成过程,A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向江阴法院陈述:该份《协议书》是由陶某经办的,当时陶某与C公司人员一起去的,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了接待。三方一起在一个茶吧进行了协商,根据协商的内容形成了《协议书》,《协议书》是陶某打印的,一式三份,A公司与C公司当场加盖了公章,然后交给王某,由王某到公司进行盖章,后B公司将盖好公章的《协议书》寄给了A公司及C公司。

对此,B公司不予认可,向江阴法院对该协议中“B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鉴定部门鉴定出具意见确认B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对此B公司仍然不服,申请对《协议书》中三份公章的加盖时间,打印内容形成时间、打印内容与公章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司法鉴定,同时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庭表示“未经手盖章事宜,在陶某陈述的时间也未与陶某等人见过面”。

为查明事实,江阴法院再次通知陶某到庭,而陶某却有了另一套说辞:陶某并没有参与《协议书》的形成,该《协议书》是案外的另一家公司的总经理陈某提供的,至于《协议书》的产生和形成是陈某与B公司的负责人相互协商形成的,至于先前在庭审中的陈述是由于当时公司方方面面比较微妙所以没有如实相告。

基于以上事实,可以确认A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对此,鉴于“A公司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违反《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江阴法院对陶某进行了训诫,并于2018年4月9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A公司罚款5万元。在收到江阴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后,A公司于当天向江阴法院缴纳了罚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也向江阴法院具结悔过。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负有如实陈述与案情相关事实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作虚假、误导性陈述,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不管诉讼参与人出于何种目的,虚假陈述的行为均不被容许,而且一旦查实必将遭到法院的严惩。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采取加重其就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该方当事人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将面临败诉的风险,而且进行虚假陈述行为的当事人还应对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也将对进行虚假陈述的单位、个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