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江浦区法院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了一起婚内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案件。关某和王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两子,均未成年。王某称丈夫关某经常不归家,对孩子不闻不问,且没有按时给付必要生活费用,自己无力抚养两个小孩。王某作为两子代理人将关某诉至法院,要求关某支付抚养费合计每月1000元。

该案经人民调解后,双方约定关某每月月底前给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两个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现代社会夫妻平等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中夫妻个人所得由双方自行保管并支配。如果一方不将自己的收入用于家庭支出,另一方仅凭个人收入很难负担家庭和孩子的所有费用。对于尚未离婚又无力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讲,会形成很大的经济、生活压力,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要主张孩子抚养费,是不是就一定要先离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再要求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呢?

对此问题,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应尽的义务,离婚不是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