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野生鱼好吃 自家性命要保重
作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刘斌 发布时间:2017-11-21 浏览次数:435
2016年4月16日下午,钮某与陆某驾船到长江起捕鱼虾的地笼,不料天气突变,风大船翻,两人落水。陆某幸运地抓住长江里一根水泥横柱上的钢筋条,后被人救起。钮某则不知踪影,事后,钮某家属及陆某请人打捞,直到6天后才找到尸体。事发后经调解,陆某先借给钮某家属5万元办理丧事,其余事宜等张家港法院判决。钮某丧事处理完毕后,钮某家属聘请律师起诉,认为钮某应陆某要求协助陆某驾船到长江里捕虾和起地笼,系为陆某义务帮工中死亡,要求陆某赔偿全部损失。陆某认为其应钮某要求,协助钮某到长江里起地笼,在两人准备回家时,突遇大风浪,加上船桨被钮某掉到长江里的网缠住,造成马达熄火,船失去动力后被风浪打翻。钮某落水死亡,纯属意外事故,其并无过错,不同意赔偿。双方均同意法院按照实际查明的法律关系依法判决。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关证据证明事发前钮某、陆某共同建造小渔船,一起到长江里放地笼捕鱼虾,捕到的鱼虾两人平分,两人一起到长江里捕鱼虾时发生了本起事故,事发时两人是合伙关系。双方对钮某落水身亡均无过错。钮某系为合伙人共同利益受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遂判决陆某除已出借5万元外再补偿钮某家属28万元。
法官点评: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钮某与陆某共同出资建造小渔船,共同从事捕鱼工作,捕到的鱼虾平分,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原被告认为为对方提供义务帮工均不能成立,不能按照义务帮工的规定确定各自的责任。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未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该事故的发生有天气原因,也有意外故障的原因,难以认定谁有过错,但钮某系为共同合伙捕鱼的过程中遇难,陆某应给予钮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追求既包括好山好水好空气,还包括好吃好穿。人们想吃野生长江鱼,野生长江鱼昂贵难求,导致以捕捞长江野生鱼虾的人乐此不彼,以此谋生或享口福的人为数不少,可是他们对长江里风浪的危险性缺乏认识,对自己的人身安全缺少保护、防范意识,贪吃鱼而忘性命。钮某到长江里捕鱼遇风浪落水遇难,这样的悲剧难道不让人警醒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