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如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判决被告人徐某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2年12月开始,被告人徐某龙向如东掘港农场租用位60.4亩土地,用于浅水养殖,租期五年。但租期到期后徐某龙一直未将该处土地复原归还给如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11年开始,徐某龙又向如东县棉花原种场东海社区租赁约80亩土地,自2013年起被告人徐某龙将该处土地进行转租,从中牟利。

判令:归还租赁土地,赔付拖欠租金

2015年9月11日,如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2月3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龙将所租60.4亩土地复垦后归还如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并赔付拖欠的土地租赁金。被告人徐某龙申请再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执行:无视法院权威,拒不履行义务

    2016年5月6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如东法院多次向被告人徐某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公告等执行手续。但徐某龙视若无睹,在有能力履行上述判决的情况下,拒不缴纳租金,也未主动复垦涉诉土地,仍在上述土地进行淡水养殖。

态度反复,毫无诚信

2018年7月12日如东法院对被告人徐某龙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拘留期间,其表示已认识错误,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且需要对强制搬出的生活用品进行安置,如东法院综合相关因素,于2018年7月13日提前解除拘留。期间,我院对租赁土地上的临时性生活用房强制拆除。但此之后,被告人徐某龙仍未将涉诉土地复垦归还,也未履行缴纳土地租赁金义务,并在法院判决后一直在涉诉土地经营淡水养殖并获取收益。前后态度反复,毫无诚信,致使如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审判结果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某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躲避执行等不良现象,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挑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形成了强大的威慑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威慑了失信被执行人,进一步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如东法院将继续凝聚工作合力,依法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全力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

(如东法院 季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