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初中生“打赏”主播10万余元:谁之过?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董飘洒 发布时间:2020-11-12 浏览次数:895
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和发展,“打赏”主播司空见惯,可如何分辨“打赏”之人是“真土豪”还是“熊孩子”,出现责任纠纷谁来“买单”?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熊孩子”“打赏”主播10万余元,父母诉求返还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
张小明今年14岁,3月疫情期间,通过某直播平台向主播打赏10万余元。家人发现后,与某直播平台协商要求退还打赏钱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张小明与某直播平台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某直播平台返还张小明购买款10万余元。
被告某直播平台辩称,在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加粗提示注册、使用相关软件及服务前,使用者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使用者及其监护人应依法承担后果。同时,服务协议写明涉案纠纷应由被告某直播平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
经调查,由于疫情期间上网课需要,张小明父亲将手机交给张小明使用。在此期间,张小明用父亲在直播平台的用户ID打赏主播(主要为游戏主播),金额累计10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管辖异议申请期间,被告某直播平台所属公司提出调解方案,公司愿意返还5万元给原告,原告不得再向被告及相关主播主张权利,并限制涉案ID账号的打赏功能,原告张小明及其父母也接受该方案。最终,双方通过网上庭审方式签署调解协议,至此案结事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因此具有效力不确定性,若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成为无效合同。生活中,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教育孩子养成正确的价值和金钱观,同时应妥善保管资金及相关资金账户交易密码,必要时设置短信提醒功能,避免因未成年人实施超出自身行为能力的网络支付行为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