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想天开!废铝灰也能“杠地”?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吴洁 发布时间:2019-11-04 浏览次数:787
为获取非法利益,竟将工业废物非法处置。近日,如皋法院对一起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周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夏粱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8年以来,兴化男子周堇在市内某镇一作坊内从事铝渣炼铝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铝灰堆放在其作坊内。2018年9月3日,周堇前往无锡购买铝渣,并通过一网络货运平台找到高邮货车司机夏粱进行回程运输。夏粱于次日将铝渣运回兴化作坊,周堇在明知夏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铝灰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将作坊内10余吨“废铝灰”交由夏粱用于“杠地”,并支付费用1800元。夏粱自以为可以省去一笔“杠地”费用,于当晚将“废铝灰”运回并倾倒在自家旁边河口大桥南侧。9月6日,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挖出混合废物27.09吨。经鉴定,夏粱倾倒的“废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堇明知夏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被告人夏粱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十吨,严重污染环境,二人均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周堇、夏粱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周堇系坦白、被告人夏粱系自首、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处置费等法定从轻、减轻、酌情从轻情节,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法官说法】
“美丽中国建设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本案的判决,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涉及危险废物的生产经营者,一定要自觉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切不可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同样,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也要严格自律,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能因贪图蝇头小利而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到头来因严重污染环境而受到刑法的制裁。”该案审判长吴亚红如是说。(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