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作要经常起早贪黑,十分辛苦,且从事这个行业人员年龄普遍偏高,这就造成部分雇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一旦出现工伤或意外该如何保障这些员工的权益呢?

家住昆山64岁孙的大妈,不愿意闲居在家,同时想减轻子女的负担,便与镇上的环卫所签订清扫清运协议,约定了相关工作时间以及待遇,其中对于超龄的雇佣人员,由环卫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责任是工伤意外死亡/伤残50万元/人,孙大妈就这样开始了环卫工人的工作。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3月的一天,戴某驾驶一辆重型卸货车在某路口右转弯,恰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进行清扫工作的孙大妈发生碰撞,造成孙大妈被货车右前轮碾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随后交警部门认定,戴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孙大妈的母亲及其女儿把戴某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最终经过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共计81万元,孙大妈亲属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可是在获得该笔赔偿后,孙大妈亲属认为环卫所为超龄雇佣人员向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因此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环卫所以及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

在法庭上,环卫所认为孙大妈发生意外的时间和地点均不属于“清扫清运协议”雇佣约定的范围内,属于下班状态。保险公司则表示,孙大妈与环卫所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孙大妈已经从戴某处获得了赔偿,环卫所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法律的规定是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权,侵权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孙大妈与环卫所之间雇佣关系成立,遭受第三人侵权导致死亡的后果,孙大妈的法定继承人已经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并就机动车交通事故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进行调解,取得了相应的赔偿款项。亲属再因同一起事故向环卫所主张雇主责任,以及向保险公司主张在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支付工伤意外死亡赔偿金,均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孙大妈母亲及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目前,老年人从事环卫工作的情况大量存在,只有通过更多的措施才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雇主一方,应该完善相关保险购买机制,提高雇员的待遇,合理安排休息,强化安全措施;作为老年人的雇员一方,在从事相关环卫工作时一定要签订好相关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同时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最后,作为子女应尽孝道,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尽最大能力让老人安度晚年,避免从事辛苦而又危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