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吗?日前,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起诉未依法进行清算的股东承担责任的案件。

甲公司于2016年3月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58万元,股东王某、俞某分别认缴出资346万元、212万元。同年9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布匹,共结欠乙公司货款233365.9元。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及股东王某、俞某与乙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甲公司结欠乙公司的货款233365.9元中的140018元由丙公司代王某支付给乙公司,剩余货款93347.9元由俞某支付。之后,王某按约支付了货款,俞某未能支付剩余货款。2018年1月17日,甲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并承诺无债权债务且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否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3月20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了甲公司的注销登记。因甲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俞某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甲公司的股东俞某、王某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协议确认甲公司结欠乙公司货款,甲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清偿债务前即办理注销登记,且股东俞某、王某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甲公司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否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故股东俞某、王某应对结欠甲公司的货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已按约支付付款义务,乙公司就未获清偿的93347.9元货款要求股东俞某承担付款义务,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后法院支持了乙公司要求俞某支付93347.9元货款并至公司注销之日起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灭失,但公司注销的前提是进行清算、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有的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就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但这样将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